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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点评】

三颗绿宝石的经历向我们完美地演绎了乔治·伯恩韦尔爵士从盗窃到抢劫的整个过程。盗窃罪是指在未得到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以为不会被他人及时发觉或者及时维护的方式取得财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之一。

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乔治·伯恩韦尔爵士和玛丽作为共同犯罪,他们一起实施这一盗窃事件,但玛丽对于后来乔治·伯恩韦尔爵士和银行家的儿子阿瑟打斗一事是不知情的,所以只有乔治·伯恩韦尔爵士自己一人来承担抢劫罪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盗窃罪在实施了以上规定的行为后即可以转化成为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等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一个情节。